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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百一十四章 传授犯罪方法罪(第3页)

「审判长,各位审判员。」

秦牧往前走了一步,开口道:「这是我李四的供词,审讯之下,他主动交代了是他找到的张三,要求购买诈骗类剧本,且双方合作了三年之久,他前后购买了十七个剧本。」

「分别是卖茶女剧本、杀猪盘剧本等······」

这些剧本都出自于张三之手。

树立虚拟的清纯形象,逐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,最后再用各种方式榨取财物。

并且。

为了加强剧本的可信性,张三自学了心理学,在剧本中加入了心理暗示等内容。

使得诈骗套路成功的概率越来越大。

据李四交代。

他们发现张三是个人才之后,便完全按照张三攥写的剧本来进行诈骗。

诈骗成功率提升了至少三成!

「张三所写的剧本给李四的诈骗团伙提供了方法指导,在犯罪活动的进行过程中起至关重要的作用。

秦牧深吸了一口气,接着列举证据:「这是李四交代的犯罪数据,分别是十七个剧本所骗人数,以及金额,累计高达2000万元。

「这是张三出售剧本从李四处获得的利润,总计一百三十万·····.」

「这是······」

在亮出了一系列的证据之后。

秦牧又接着说道:「按照刑法,李四的行为已完全构成了传授犯罪方法罪。」

随后。

他又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律条文当众念了出来。

传授犯罪方法罪,是指用语言、文字、动作、图象或者其他方法,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。

没错。

事实上。

刑法为了杜绝除了教唆类犯罪的行为,专门设立了一个独立罪名。

毕竟······教唆犯罪属于共犯。

而很多时候,告诉他人犯罪方法的人,并没有直接参与该事件。

且教唆犯罪针对的是教唆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人犯罪。

不包含教唆那些想犯罪的人。

而传授犯罪方法罪······

恰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漏洞。

最重要的一点······

那就是这个罪名和教唆犯罪不同,它属于行为犯。

即无论有无参加犯罪,只要教

导了他人该犯罪方法,便构成此罪。

在量刑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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